方正县进一步规范党政正职权力运行与监督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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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方正县纪委文件
方纪发[2014]8号
关于印发《方正县进一步规范党政正职
权力运行与监督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党委(总支)、党组,县直各部门:
现将《方正县进一步规范党政正职权力运行与监督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方正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4年7月26日
方正县进一步规范党政正职
权力运行与监督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各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其从政行为,促进其正确地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全力服务和保障“三大工程”、“五大战略”深入实施,推动全县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发展,根据市纪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正职权力运行与监督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以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全面落实中央、省、市纪委全会、县十五届四次党代会精神为统领,进一步加大对党政正职权力运行与监督的力度,着力构建配置科学、制约有效、程序严格、裁量规范、运行公开、监督到位、权责统一、追究严格的党政正职权力运行制度体系,进一步强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加快现代中等城市建设步伐提供坚强保障。
二、实施范围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党委(总支)正职领导干部;各部门所属基层单位正职领导干部。
三、基本内容
(一)工作机制
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民主集中、科学决策,副职分管、正职监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合理分权、各负其责、有效制约、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
1、各党委(总支)、各单位正职对本地、本单位工作负总责,应加强对副职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领导班子集体做出的决议、决定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决策实施中,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督导,并及时将工作进展和最终结果向正职及领导班子集体报告。正职要加强对副职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确保决策贯彻落实,防止出现推诿扯皮、敷衍了事等问题。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可提请领导班子会议复议。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3、重大事项必须提交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决策的有关会议由正职或经正职授权的副职召集并主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应到会,如分管领导因故无法到会,除特别紧急事项须立即进行决策外,该事项应留待下次会议决定。领导班子会议决策时,先由有关领导对重大事项的背景、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内容和各方意见进行说明,然后进行充分讨论,正职或正职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未到会人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对重大紧急事项、突发性重大事件,正职或经正职授权的副职可根据需要简化决策程序,及时做出相应处理。决策形成后应及时向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发布,并按规定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遇有特殊重大事项逐级上报。决策的过程要以会议原始记录的形式记录、保存,并统一立卷归档。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领导班子集体做出的决议、决定。对领导班子集体做出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建议领导班子重新讨论,未重新做出决定、决议前,个人不得有任何与集体决定、决议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二)议事与决策
1、议事决策的主体:各党委(总支)、各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是议事决策的主体。
2、议事决策的原则:
(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民主的基础上充分讨论,每个班子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正职在综合班子成员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做出结论性意见,班子成员进行集体表决。决策一经做出,班子成员必须按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2)坚持依法决策原则,正职必须坚持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决策。
(3)坚持“一把手”末位发言原则,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时,由分管领导提交工作讨论方案。讨论中,“一把手”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其他班子成员要逐一发表意见和看法,阐明依据和理由,表达明确观点,“一把手”最后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意见,经会议讨论后作出决策。
3、议事决策的实施:
﹙1﹚议事。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研究决定,领导班子在讨论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资产处置、大宗物品采购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时,首先由分管领导提出并予以说明,班子成员依次发表意见,表明态度,正职不得对议题事先定调或作引导性发言,应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末位表态,并提出结论性意见;最后集体表决,对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事项不得实施,防止“一言堂”;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有专门的会议记录并存档备查。
﹙2﹚决策。各党委(总支)、各单位要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议事决策规则并报县委、县政府、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备案;凡讨论涉及重大财务事项、重大人事变动、工程建设、大额资金使用、资产处置等重要事项时,必须严格按议事决策规则进行,正职及领导班子成员个人不得决定重大事项;各党委(总支)、各单位凡对涉及经济发展和民生等重要问题做出决策前,应当严格按照《中共方正县委工作规则》、《方正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方正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方正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实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意见》等制度规定,根据需要充分利用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风险评估、咨询权威部门、问卷调查、社会公示等方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做到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对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决策,有关部门应在提请县委、县政府讨论决策前,通过专家论证会、咨询会等形式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对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课题,可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论证。
(三)具体事项
1、干部选任。正职不得直接分管人事工作,要明确副职分管。
(1)在干部选拔任用及推荐工作中,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方正县关于加强股级干部管理的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民主推荐、考察、酝酿和党委﹙总支﹚集体研究决定等程序;具备竞争上岗条件的,原则上应当竞争上岗,并实行差额考察制、票决制、公示制和试用期制。
(2)讨论任免干部要由正职主持召开班子会议,并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职介绍拟任免人选的情况,充分讨论酝酿后,当场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对拟任免人选的同意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的,形成任免决定;对拟任免人选的同意票未超过半数的,一年内不得再以同一拟任职务提名推荐。
(3)正职不得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总支)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得在机构变动或工作调动时突击调整干部;不得事先定调或不听取不同意见;不得将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和民主推荐票未过半数的干部提交党委(总支)会议讨论并通过。
(4)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考核、推荐、任用、调动、奖励和处分等,如涉及领导班子成员家属或直系亲属时,应严格实行回避制度。班子成员个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5)调整、任用干部,纪检监察机关要全程参与,强化监督。
2、工程及项目建设。正职不得直接分管工程及项目建设,要明确副职分管。
(1)工程项目申报、招投标和建设过程中,正职个人不得指定或内定项目承包人,涉及的重要事项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正职及领导班子成员均不得个人决定。争取项目、资金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在领导班子会议上通报,严禁借工程及项目建设之机谋取私利。
(2)工程及项目建设应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凡投资5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工程和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工程及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除外)必须进行招投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相关规定,择优选择施工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3)工程及项目建设应依法实行项目法人制。建设项目出资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组建的项目法人,依法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本的保值、增值负责,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由项目法人承担投资风险,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及建成后的生产经营管理全面负责。
(4)工程及项目建设应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严格执行预算和投资控制、安全和进度控制、质量和验收控制,保证合同管理贯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始终,实现对建设项目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全程控制。通过合同的规范、调整、保护和制约,维持项目建设各方的良好合作关系,保证各方合法权益,促进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5)工程及项目建设应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方正县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中小学校舍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县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和援助资金的工程以及国家规定应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必须实行工程监理。
(6)工程及项目建设应依法实行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制。工程、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标准验收,出现质量和安全问题,严肃追究正职、分管领导和验收人员的责任。
(7)正职应加强对工程及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审核和监督,按照预算标准严格把关;工程及项目建设资金要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每笔支出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支付,严禁挤占、挪用;工程、项目建设发生追加预算等重大问题时,应严格按程序办理,由分管领导提出,提交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严禁违规操作。
3、财务管理、物品采购及资产处置。正职不得直接分管财务、物品采购及资产处置工作,要明确副职分管。
(1)各单位财务支出实行分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审核制度,每张支出票据必须标明用途,由经手人或证明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到财政核算中心办理相关业务。专项资金要专户存储、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或缩小支出额度。
(2)实行财务预算制。正职年初要组织召开会议,制定单位全年财务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特殊情况下出现非预算支出,要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3)财政资金集中纳入国库统一账户管理,通过国库统一账户支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4)正职应当召开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分管领导采购物品的限额。采购物品价值超过分管领导审批限额的,应当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变卖、报废等减少固定资产,由分管领导提交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到财政部门履行审批程序,方可做固定资产减少处理。基本建设、大型维修、购置车辆、固定资产变卖、购置设备等3万元以上支出,须经班子集体会议研究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或财政局审核批准,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视同违纪,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基本要求
(一)规范权力运行与严格执行制度有机结合
1、严格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正职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市委十项措施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等制度,对个人有关事项及时如实上报,自觉接受组织监督。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按干部管理权限副科级以下干部由所属党委负责实施,报同级纪委存档备查;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落实,并报县纪委存档备查。同时,正职要按规定对副职报告内容负责审查。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由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负责调查核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严格执行职务消费、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行党政正职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培训考察等开支情况专项审计;实行党政正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机关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正职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告要报送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落实情况实行跟踪问效。情节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送执纪执法和司法机关处理。
3、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各党委应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检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艰苦奋斗、廉洁自律的情况;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的情况及其他重要问题。正职要坚持双重组织生活制度。自觉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员干部监督。各党委(总支)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应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报告,邀请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派人参加并邀请基层支部书记和党代表列席。各党委(党组)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应综合整理后形成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附原始记录复印件及个人发言,以党委(党组)文件上报县委组织部和县纪委。
4、严格执行党政正职向上级纪委全委会述廉制度。县纪委应对各乡(镇)、县直单位党政正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日常考核。各乡(镇)党政正职要向县纪委全委会公开述廉,纪委委员对述廉对象述廉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和疑问可进行评议、询问和质询,述廉对象现场答复。纪委委员对述廉的党政正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进行评议测评。对各乡(镇)党政正职向纪委全委会述廉测评、评价结果和对县直各部门、单位党政正职的年终述廉结果纳入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二)规范权力运行与党务、政务、村务公开有机结合
1、深入推进党的地方组织和党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继续开展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不断扩大党员干部和社会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各项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逐步修订和完善县委和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目录,细化公开内容,明确公开时限,创新公开载体,规范公开程序,促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2、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分工、行权事项、工作流程、具体责任人、详细联系方式等实行全方位公开。
3、深入推进站所办事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不断提升公开工作的效能。
(三)规范权力运行与运用科技手段防腐有机结合
1、加大“制度+科技”的防腐力度,全面发挥电子信息技术在规范权力运行与监督中的作用,把“制度+科技”防腐理念融入对权力运行监督管理中,依托方正党务公开网建立廉政预警平台,强化对正职履职监督。
2、在重要部门推广建立电子监察系统;建立完善电子政务平台,以有效便捷的科技手段规范权力运行。
3、在农业部门和乡镇建立资产资源交易监督平台,切实解决擅自处置集体资产资源、侵占集体收益问题;在国资管理部门建立国有资产资源监管交易平台;在大项目办、财政局等单位建立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平台、政府采购监管平台,对全县国有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建设、政府采购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四)规范权力运行与整合监督资源有机结合
1、充分发挥县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将反腐关口前移,全面提高正职廉洁从政、依法行政意识。采取职能部门联合监督、民主评议活动监督、人大政协监督、专门机关监督、政风行风监督员监督、舆论监督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正职勤政廉政进行监督。
2、按干部管理权限,县纪委对各党委(总支)、各单位正职定期进行廉政教育谈话;各党委(总支)、各单位对所管理的部门正职和负责人定期进行廉政教育谈话。
3、对县管新提拔和调整职务的正职干部进行廉政知识考试(部门管理干部参照执行),对新提拔任职或调整岗位的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4建立健全正职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由县纪委牵头召集,成员单位由人大、政协、组织、宣传、法院、检察院、监察、公安、财政、审计、信访等专门机关和职能部门组成。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正职廉洁履行职责情况,及时排查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究制定防范措施,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五)规范权力运行与严格问责及责任追究有机结合
1、认真贯彻执行《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中共方正县委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及本部门、单位制定的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的行为,予以严肃的问责。
2、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对各党委(总支)、各部门正职年度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考核;各党委(总支)负责对所属基层单位正职年度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考核。
3、正职要加强对副职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监督和管理。对副职监督管理不到位的导致副职发生违纪违规问题的,要按相关规定对正职行政问责。
4、正职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监督不力、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损失的,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行问责,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调整岗位、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构成纪律处分的,分别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相关补充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党委(总支)、各部门要加强对规范党政正职权力运行与监督的领导,正职是第一责任人,对重点领域和重点部门要亲自督促和检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及时了解掌握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党政正职要带头执行和落实指导意见,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好抓班子、带队伍的职责,保证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组织协调。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协助各党委(总支)、各部门抓好规范权力运行与监督工作的落实,具体指导和帮助本级本单位和下级部门,从规范工作流程和行政权力入手,理清权力运行风险部位和关键环节,规范党政正职的从政行为,促进其正确地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确保党政正职末位发言等规定落到实处。
(三)健全完善制度。各党委(总支)、各部门要认真研究、领会和掌握指导意见的新要求,要按照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的原则,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完善和落实好对党政正职规范权力运行与监督的配套制度,提出具体推进措施。
(四)强化监督检查。县委常委会每年将专门听取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关于党政正职接受监督情况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县纪委监察局和县委组织部要采取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民意调查、查阅资料、廉政测评等方式,全面了解掌握党政正职权力运行和接受监督方面的情况,并将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