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方正县领导干部“一考三谈两述一报告”制度》的通知
中 共 方 正 县 委
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方党廉办发〔2014〕4号
关于印发《方正县领导干部“一考三谈两述一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纪委(驻中心乡镇纪工委),县直各党委(总支)、党组、纪委: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不断增强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意识,切实提高拒腐防变能力。经县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方正县领导干部“一考三谈两述一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方正县委
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任职前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制度
一、总 则
(一)县管领导干部(包含非党员领导干部)任职前廉政法规知识考试(以下简称考试),是县管领导干部任职资格的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提拔任用。
(二)考试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考用结合、以考促学、以学促廉的原则。
二、考试管理机构
(一)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是全县考试工作的主管部门。
(二)成立方正县县管领导干部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试领导小组),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主要领导任正、副组长,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委党校等相关单位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纪委分管宣传教育工作的副书记、县委组织部主管干部教育工作的副部长担任办公室正、副主任,工作人员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相关室、科人员组成,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考试内容及形式
(一)考试内容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最新精神和要求等。
非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县管领导干部任职前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内容,以有关法律法规中廉政勤政方面的规定为主。
(二)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开卷、闭卷或者机考考试。考试实行百分制,开卷考试、机考80分以上(含80分)为合格;闭卷考试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
四、命题及考试题型
(一)考试领导小组统一命题,建立试题库,每年更新一次;或使用中央纪委统一提供的试题题库。每次考试从试题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组成考试卷。
(二)考试题型分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论述题等。
五、考试程序
(一)对县管领导干部任职前考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明确为后备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干部,由干部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上报县考试领导小组。
(二)具体的考试时间和地点由考试领导小组确定,并通知参考人员统一参加考试。
(三)考试领导小组每年组织2次考试。考试结束后,由考试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统一阅卷,并及时将考试成绩告知应试者本人。
(四)考试成绩由县委组织部载入应试者个人档案,2年内有效。
六、考试结果运用
(一)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颁发《县管领导干部任职前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合格证书》,作为提拔任用的条件之一。
(二)对于考试成绩不合格或因故没有参加考试的干部,可以在下一次考试时补考。对于没有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拟提拔任用干部,必须在公示期内进行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延缓提拔任用。
七、考试纪律
(一)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负责对考试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严肃考试纪律,实行考试工作责任追究制,确保考试顺利实施。
(二)应试人员必须独立完成考试,不得抄袭他人答案,不得与他人讨论、交流考试答案。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考试成绩,并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三)考试工作人员有失职或泄密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诫勉谈话制度
一、诫勉谈话的目的
通过诫勉谈话,强化组织监督,完善约束机制,增强党员、干部廉政勤政意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明辨是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通过事前警戒,避免和减少党员、干部犯错误,防范未然,激励和鞭策党员、干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
谈话对象要突出重点,加强对有轻微违纪人员和不廉洁行为的党员干部的诫勉谈话,加强对管理混乱、违纪问题多发单位负责人的诫勉谈话,提醒他们加强监督指导。
被谈话对象由纪检监察部门安排谈话或受领导的指派安排谈话。谈话者可以是纪检监察部门的同志(两位以上),也可请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同志参加谈话。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谈话。谈话的时机,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诫勉谈话的形式
谈话形式视情况而定。既可实行告诫性的谈话,也可实行劝诫性的谈话;领导班子和单位问题的谈话,既可采取集体谈话,也可采取对主要领导谈话;既可要求责任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也可要求责任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整改。
四、诫勉谈话的内容
在把握政策的同时要有针对性,突出党性党风党纪的贯彻落实,尤其是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了解:一是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现的苗头性问题;二是群众反映突出,虽构不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三是群众举报属实,但属于自查自纠范围内的问题;四是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本人做出说明的其他问题。
对有违纪行为或有不廉洁行为但没有作为初核案件的人进行诫勉谈话,要注意阐明严以律己的观点,时刻提高警惕,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记在心里,切不可一念之差而造成终生之恨。对于初核了结未立案的人进行诫勉谈话,观点要明确,敦促他们深刻反思,真正洗心革面,以崭新的面貌投入到工作当中。对于单位的诫勉谈话,要突出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各类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对重要问题的谈话,必要时可指定专人记录并存档。
任职前廉政谈话制度
一、谈话目的
强化组织监督,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励、鞭策、诫勉领导干部,促进干部加强党性锻炼,搞好廉洁自律,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做到勤政廉政。
二、谈话时间
干部任职前,由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对其进行廉政谈话。
三、谈话要求
要遵循坚持原则,实事求是,题旨鲜明,以诚相见,针对性强的基本要求。
(一)要讲究谈话方式。谈话方式主要采取激励式、诫勉式、通报式等,要根据不同对象和情况,采用相应的谈话方式。
(二)谈话内容要有所侧重。对廉政勤政提出具体要求,主要有:一是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解决好入党为什么,当官干什么的问题,增强政治责任感;二是严格廉洁自律,时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并管好配偶和子女;三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管好自已工作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四是实实在在干事,作风深入,讲求效率,做出突出业绩。
(三)对谈话者的要求。要事先做好必要的准备,增强谈话的针对性。谈话时要严肃认真,坚持原则,诚心诚意,
用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四)对被谈话者的要求。被谈话者要把谈话当作党组织对自己的关心、爱护和督促,本着对党忠诚的态度,敞开思想,诚恳表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监督和考察。
四、谈话分工
干部任职谈话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安排,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谈话。
约谈制度
一、约谈对象
各乡镇、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二、约谈形式
对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的约谈一般由县纪委书记进行,也可委托县纪委副书记实施。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约谈一般由县纪委副书记、纪委常委、监察局领导根据分工分别进行。
约谈一般采用了解谈话的方式。对于一些普遍性问题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也可采用会议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约谈内容
(一)了解约谈
1、了解约谈对象及所在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的决议、决定、指示以及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特别是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
2、了解约谈对象及所在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3、了解约谈对象及所在单位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接受党内监督的情况。
4、了解约谈对象及所在单位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
5、研究分析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突出问题,结合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对其他需要互相沟通和共同研究的问题进行交流。
(二)重点约谈
1、对县委、县政府重大部署落实不力的。在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时,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致使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不及时的。
2、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安排部署,或者敷衍了事、流于形式的。
3、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视不够,以致分管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得到有效治理,造成一定影响的。
4、对本单位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或者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或者对上级批示案件查办不力的。
5、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疏于监督管理,致使分管职责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或者本单位干部在作风纪律明察暗访中连续出现违反工作纪律问题的。
(三)特别约谈
1、新提拔或新当选的领导干部。对新任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工作责任,增强其自律意识和抓好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责任意识。
2、实施重大项目的单位领导。针对项目推进和工作进展中容易产生违纪违法或腐败问题的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及时提醒,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切实加以防范。
3、群众举报,经查基本属实的。对有群众信访举报,经查基本属实但达不到纪律处分的,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提出整改建议和意见。
4、不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教育其加强自身修养,正确行使职权,改进工作作风,充分发扬民主,自觉接受监督。
5、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但未达到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及时给予提醒和警诫,指出问题后果和危害,提出要求,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四)回访约谈
对约谈对象存在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督促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纠正问题后的工作开展情况予以重点监督。
四、约谈时间
根据约谈内容的不同分为定期约谈和随时约谈。
定期约谈:适用于了解约谈。一般每月中旬进行一次,由县纪委党风室负责,相关科室配合。
随时约谈:适用于重点约谈和特别约谈。由各业务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拟约谈的对象及约谈的事项。
五、约谈程序
约谈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约谈名单。定期约谈由县纪委党风室根据工作情况或约谈人提出申请的情况提出约谈名单;随时约谈由相关业务室提供名单。
(二)确定约谈对象。县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领导办公会研究确定约谈对象及约谈事项。
(三)下发约谈通知。约谈对象确定后,由县纪委党风室于约谈3日前向约谈对象下发通知,告知约谈对象约谈的时间、地点。
(四)组织进行约谈。根据领导分工及各科室工作职责,确定不少于2人的约谈人员,并做好约谈记录。
六、约谈要求
(一)约谈对象要对自己履行工作职责和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如实地向约谈领导说明情况,不得隐瞒、歪曲事实或者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问,更不得打击报复。要勇于进行自我批评,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虚心接受批评教育,提高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二)约谈人在约谈过程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正面教育、预防为主”的原则,在掌握和分析干部思想、工作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约谈要有的放矢,既要肯定约谈对象的成绩,又要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努力方向和改进意见。同时要体现对干部个人的关心和爱护。对涉及的内容需要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三)约谈结束后,确有轻微违纪违规问题的约谈对象,必须在10日内上报整改情况报告,县纪委将对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对在限期内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提出诫勉谈话或者做出组织处理的建议。
(四)实行挂帐管理,跟踪督办问责。建立约谈档案,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对约谈对象或单位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实行挂帐管理,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直至整改到位。同时对约谈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归纳整理,综合分析,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改进和完善。
(五)各单位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参照本制度开展约谈,抓好落实。
述职述廉制度
一、述职述廉对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述职述廉内容
紧密联系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自身实际,对照中央关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要求,《党章》规定的领导干部的六条基本要求,中央颁布的《廉政准则》,以及《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试行)》进行述职述廉,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2、开展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的情况;
3、工作作风、民主作风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和规定的情况;
5、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工作,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6、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取得工作实绩的情况;
7、本人需要报告和说明的其他有关情况。
三、述职述廉时间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述职和述廉工作一并进行,原则上每年一次,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年度述职述廉时间。
四、述职述廉方法步骤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述职述廉专题会议的形式向本单位规定范围内的干部职工报告班子及个人廉政勤政情况;上级纪检、组织(人事)部门派人参加。
(一)撰写述职述廉报告。领导干部本人的述职述廉报告在上会前提交上级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二)述职述廉动员。
(三)大会述职述廉。由述职述廉对象分别向干部职工述职述廉,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民主评议。在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基础上,由上级纪检、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对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五)进行整改。述职述廉与民主测评后,由上级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向领导干部本人反馈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情况,领导干部针对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制定改进工作的措施。
(六)述职述廉工作总结。各单位总结述职述廉工作的好做法和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形成书面材料报上级党委、纪委。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对象
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报告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
(七)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具体要求
(一)报告对象应严格执行重大事项的报告规定,遵守纪律,当好表率。并将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执行情况,作为干部述职述廉的一项内容。
(二)凡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