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考核评价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办法(试行)》,进一步做好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落实情况的考核评价工作,按照中共哈尔滨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考核评价的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考核评价工作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按照省委、省纪委和市委、市纪委关于对“两个责任”检查考核有关要求,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两个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不断提高考核评价科学化水平,保证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决策部署有效落实。
第三条 考核评价对象为各乡(镇)党委、政府、纪委,县直各单位党委、总支(党组)、纪委(纪检组)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第四条 考核评价工作要坚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分类考核、量化评定、群众参与、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县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党廉办)在县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负责落实“两个责任”考核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评价方式方法
第六条 考核评价工作主要采取日常考核评价和年度考核评价两种方式进行。
第七条 日常考核评价由县委党廉办组织,重点考核落实“两个责任”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安排部署、推进落实等情况。主要采取被考核的党委、总支(党组)、纪委(纪检组)按季度自查自评,经所在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分别审签后,由被考核党委、总支(党组)、纪委将自查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上传县党廉办邮箱,由县委党廉办根据审核情况打分,定期公示结果,并于年底进行汇总,量化后记入总成绩。
第八条 年度考核评价由县委党廉办提出工作方案,经市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年度考核评价由县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带队,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对照年度重点任务和目标,采取听取汇报、个别谈话、述廉述责测评、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全面考核评价。
(一)考核准备。由县委党廉办下发工作方案,提出考核评价具体要求,通知被考核单位做好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考核组应提前将考核内容、日程、组成人员和联系方式,在被考核单位公示。
(二)听取汇报。年度考核过程中,听取被考核单位党委、总支(党组)主要负责人关于落实“两个责任”情况的全面汇报。汇报工作肯定成绩要全面客观、存在问题要认识准确、下步打算要明确具体。考核组依据年度工作方案有关标准进行打分,结果量化后计入总成绩。
(三)个别谈话。年度考核过程中,进行个别谈话,听取有关人员对党委、总支(党组)班子及成员、纪委(纪检组)班子及成员的意见。县委党廉办要收集筛选问题线索,由各考核组有针对性地谈话,了解情况,并依据年度工作方案有关标准进行打分,结果量化后计入总成绩。
谈话范围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部分所属单位领导干部、退(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对象等。
(四)述廉述责测评。年度考核过程中,进行述廉述责测评。述廉述责测评工作由县委党廉办负责组织,依据年度工作方案有关标准进行打分,结果量化后计入总成绩。
(五)征求意见。县委党廉办结合被考核单位的工作性质及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采取踏查服务窗口、走访服务对象、征求群众意见等方式进行。依据年度工作方案有关标准打分,结果量化后计入总成绩。
第三章 考核评价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九条 考核评价按照乡(镇)、县直单位和上管单位三个序列进行评价。
第十条 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党委、总支(党组)领导班子考核内容:
加强组织领导。重视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上级部署要求;定期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措施和目标;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由上到下、全面覆盖的责任体系,把主体责任落实到党委、总支(党组),把监督责任落实到纪委(纪检组),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完善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促进查办腐败案件工作依纪依法、高效协同开展。
严明党的纪律。认真执行党章和其他相关规定。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等各项纪律,确保中央和省委、市委和县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实施。
选好用好干部。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正确用人导向,不断完善科学的育人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及时发现、迅速处理、严格追责,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抓好作风建设。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市委十条实施意见精神,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健全改进作风建设常态化制度,持之以恒狠刹“四风”,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集中整治庸懒散奢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促进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为民务实清廉。
深化源头治理。认真落实方正县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意见,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法规制度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探索实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等办法,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使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在监督中实现权力的公开透明和依法行使。
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工作。旗帜鲜明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全力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以实际举措支持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
(二)党委、总支(党组)主要负责人考核内容:
负起全面领导责任。负起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设计、安排部署、检查指导、监督纠错等方面责任。推动建立责任分解、检查考核、倒查追究、奖优罚劣的工作机制,确保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重要工作亲力亲为。定期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经常听取同级纪委(纪检组)工作汇报。及时召开党委、总支(党组)会议,传达贯彻上级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研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和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突出问题,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坚持抓早抓小,加强教育管理,全面掌握党委、总支(党组)班子成员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定期听取党委、总支(党组)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汇报,传导压力,督促责任落实。每年亲自带队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两个责任”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自觉接受监督。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管好自己、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监督,努力作反对“四风”、廉洁自律的表率。
(三)党委、总支(党组)班子成员考核内容:
担起分管责任。按照党委、总支(党组)的总体部署,切实担负起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坚持“两手抓、两手硬”,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发展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级、分口、分项落实到分管部门和单位,层层抓好落实。
加强检查督促。定期研究、检查、指导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分管部门负责人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分管范围内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完善各项制度,规范权力运行,防控廉政风险,转变工作作风。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分管范围内的违纪违法问题,对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敢抓敢管,小过即问、小错即纠,打造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环境。
当好廉洁从政表率。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带头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监督,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约束,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四)纪委(纪检组)考核内容:
协助党委、总支(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市委和县委决策部署,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向党委、总支(党组)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协助党委、总支(党组)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部门,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开展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情况,促进各项任务落实。
维护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对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等各项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纪律的行为严肃处理。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行为。
发挥党内监督作用。开展对同级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开展对下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围绕反腐败重点任务推进、职能部门履责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问题发现、纠错治理、跟踪落实机制。
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抓住重要时间节点,抓住重点问题,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和市委十条实施意见精神的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对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形成有力震慑,营造不想、不能、不敢搞“四风”的氛围,抓党风带民风促社风。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严肃查办贪污贿赂、买官卖官、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当前要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坚持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的问题早发现、早处置,防止小错酿成大祸。提高依纪依法惩治腐败的能力,问题线索处置、违纪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
强化反腐败机制制度创新。进一步清理和修订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规定,协助党委、总支(党组)和有关部门健全反腐败制度体系,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任职回避等方面配套制度。要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制度支撑。
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清理议事协调机构,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调整机关内设机构,整合资源,把更多力量调配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业上来;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大自我监督力度,防止出现“灯下黑”问题。
(五)纪委(纪检组)班子成员考核内容:
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党委、纪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研究贯彻办法并抓好落实。用铁的纪律打造纪检监察队伍,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强化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加强党性锻炼,树立群众观点,做到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坚持正人先正己,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带头纠正“四风”,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考核评价采用百分制标准,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各占50分。
第十二条 日常考核(50分)的分值构成为:党委、总支(党组)领导班子占15分,党委、总支(党组)主要负责人占10分,党委、总支(党组)班子成员占10分,纪委(纪检组)班子占10分,纪委(纪检组)班子成员占5分。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50分)的评分标准及分值构成如下:
(一)听取汇报占10分。由考核组成员集中听取被考核党委、总支(党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两个责任”的全面汇报,汇报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一般控制在15分钟以内。
(二)个别谈话占10分。主要听取有关人员对党委、总支(党组)班子及成员、纪委(纪检组)班子及成员的意见。
(三)述廉述责测评占20分。
(四)征求意见占10分。
第四章 综合评价及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综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量化考核满分100分,综合得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80分(含)—90分的为良好,60分(含)—80分的为一般,低于60分的为较差。
第十五条 县委党廉办根据日常考核评价和年度考核评价对被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定等次意见,报县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考核评价实行加分制。分经验推广和表彰奖励两个项目予以加分,具体标准为:
(一)经验推广。党委、总支(党组)、纪委(纪检组)年度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经验(包括专业会议、现场会议推广经验,下同)被县、市级推广的,每项加0.5分,经验交流加0.3分;被省级推广的,每项加1分,经验交流加0.5分;被国家级推广的,每项加2分,经验交流加1分。同一工作经验,按最高档次加分。
(二)表彰奖励。党委、总支(党组)、纪委(纪检组)年度内荣获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表彰奖励的,县、市级综合加0.5分,单项加0.3分;省级综合加1分,单项加0.5分;国家级综合加2分,单项加1分。同一主体的同一类表彰奖励,按最高档次加分。
加分直接记入总成绩,加分上限为10分。
第十七条 被考核单位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为“优秀”的资格:
(一)当年党政班子成员由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责任追究的;
(二)辖区内出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故,经查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引发的;
(三)迎接监督检查考核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欺上瞒下的。
第十八条 考核评价结果向县委报告,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
第十九条 对当年考核评价等次为较差的领导班子,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各类先优资格;对连续两年考核评价等次为较差的领导班子,由组织部门作出调整。
对当年考核评价等次为较差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取消个人本年度评选各类先优资格;对连续两年考核评价等次为较差的领导干部,由组织部门对其作出组织处理。
第二十条 考核评价情况和结果以及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提出的意见建议,向被考核单位反馈。同时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总体评价、业绩评定,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考核评价中发现的严重问题,由县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核查,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党委、总支(党组)、纪委(纪检组)可依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委党廉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