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县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暂行办法

   浏览量:      时间:2015-06-23

 

方纪办发[2015]5

 

关于印发《方正县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纪委、县直各纪委、纪检组、监察室;县纪委监察局各室办;驻中心乡镇纪工委:

《方正县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要及时报告县纪委。

 

                               中共方正县纪委办公室

2015619          

 

 

 

方正县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含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

(二)严格监督与严格管理相结合。

(三)查处与保护相结合。

(四)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  监督的结果,作为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纪检监察干部进行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遵守政治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服从上级的工作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件不请示、不报告。

(二)公开发表或散布反对党的基本理论、路线、纲领的言论,编造、传播政治谣言以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三)擅自参加各种游行、集会、示威、非法聚集活动以及其它群体性事件;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第六条  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准以纪检监察干部的身份在外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

(二)不准以纪委监察局的名义在工作中居高临下,盛气凌人;

(三)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任何礼物馈赠和宴请;

(四)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参与用公款消费的各种娱乐活动;

(五)不准随意探听、泄露案情、工作机密和办人情案、关系案;

(六)不准对职责之内的事项推诿或拖延不办;

(七)不准未经批准擅自外出执行公务;

(八)不准工作日午餐饮酒;

(九)不准上班时间打牌、下棋、打麻将、玩电脑游戏和看小说等;

(十)不准在同事中亲亲疏疏、拉帮结派搞小圈子。

(十一)在执纪过程中与涉嫌违纪人员建立私人关系和进行非正常的交往,私自向被调查单位、个人及其亲友借钱、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物品,以及托其为自己办私事。

(十二)挪用、借用、损坏暂扣财物;以个人名义存储暂扣现金。

(十三)篡改、隐瞒、销毁或伪造证据,歪曲事实;丢失、损毁案件材料。

(十四)以诱供、逼供等手段获取证据,或侮辱、体罚、变相体罚涉嫌违纪者;侵害党员民主权利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违反工作纪律,上班迟到、早退、旷工;不按照规定请销假;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未经请假办私事;从事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在因公出差期间擅自变更出差路线绕道旅游、探亲访友。

(十六)违反计算机网络保密安全规定及其它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遵守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贪污、挪用或者截留公款、公物;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借用公款、公物逾期不还。

(二)用公款报销或者同意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三)用公款组织旅游观光或者各种高消费娱乐活动。

(四)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第八条  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遵守社会道德和社会管理秩序,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集体、个人荣誉。

(二)当国家财产或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临危退缩,能救而不救。

(三)接受色情异性按摩或有其它不正当两性关系。

(四)组织、参与赌博或者封建迷信活动。

(五)违反社会公德,给组织带来不利影响的行为。

 

第三章    监督方法

 

第九条  纪检监察系统的内部监督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审核权限,实行上级管下级、一级管一级、分级抓落实的办法。

第十条  县纪委、监察局成立内部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在县纪委常委会领导下负责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及县纪委、监察局的内部监督工作。其成员由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主管领导及办公室、党风政风监督室、机关党总支等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纪委、监察局监督委员会对下列对象实施监督:

(一)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县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

(三)乡(镇)纪委、县直各纪委、纪检组、监察室及其成员。

第十二条  县纪委、监察局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系统内部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进行初核,并有权以当面谈话、函询的形式,要求被反映的监督对象就有关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对监督对象违反纪律的行为提出立案调查的建议,经批准后进行调查,并对所调查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本机关拟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选存在党风廉政方面问题的,可予以否决或提出暂缓提拔任用的建议。

(四)对监督对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等问题以及在工作时间以外违反纪律的行为提出纠正的建议。

第十三条  实施内部监督还可以采取下列办法:

(一)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或者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自查自纠。

(二)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

(三)约请有关人员个别谈话。

(四)组织互查和抽查。

(五)其它监督检查方法。

第十四条  实施内部监督除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纪检监察组织和纪检监察干部违反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对不够纪律处分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选先进资格,或者给予组织处理;应该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纪违规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赔或者追缴;获得的非经济利益,应当予以取消或者纠正。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职责范围内发生纪检监察干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妨碍、阻挠监督或拒不配合监督工作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负有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受理查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等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7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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