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县纪委监察局关于加强乡镇、县直部门和单位 “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的暂行规定

   浏览量:      时间:2016-03-28

方纪发[2016]3

 

关于印发《方正县纪委监察局关于加强乡镇、县直部门和单位 “三重一大”

事项监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纪委,县直各党委(总支)、党组、纪委,各单位、部门:

现将《方正县纪委监察局关于加强乡镇、县直部门和单位 “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方正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方正县监察局

2016324

 

方正县纪委监察局关于加强乡镇、

县直部门和单位 “三重一大”

事项监督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加强对乡镇、县直部门和单位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有效监督,依据哈尔滨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方正县治理“庸懒散奢”问责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三重一大”事项内部和外部的监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加强风险防控,规范权力运行,确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把易发多发腐败的环节作为工作重点;坚持人事同步监督的原则,加强“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的同时,分清领导干部的权力和责任,实现事项办理和权力运行的规范化;坚持集体负责的原则,监督检查必须履行内部签批备案手续,实行集体监督,履行集体责任;坚持注重日常监督的原则,实现“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常态化,持之以恒抓好制度的贯彻落实;坚持严肃问责的原则,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做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责任。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检查由县委统一领导,县纪委监察局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所在党委纪委负责落实。本规定适用于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所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

 

第二章  监督范围

     第五 条重大决策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改革和重大制度制定调整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本部门和单位各项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等重大事项;

(四)涉及经济发展和涉及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等民生方面的政策制定和重要部署;

(五)涉及全局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本部门和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设置、调整,干部任免、分配办法的确定,对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涉及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要干部任免主要包括: 

(一)科级干部、科级后备干部的推荐; 

(二)中层干部及下属单位领导班子的选拔、调整、任免;

(三)干部的组织处理、行政问责和纪律处分;

(四)其他重要人事工作。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一)由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经各级政府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和民生项目计划、实施、变更、终结;

(二)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审查部门进行监督备案的项目;

(三)土地、房屋及大型固定资产的出租、转让与处置;

(四)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发包、不动产购置和大宗物资、车辆及单项支出超30万元的大型设备的采购;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包括:

(一)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二)单项支出超30万元的修缮改造、装修装饰工程项目资金;

(三)单项支出超5万元的大型活动资金;

(四)单项支出超30万元的其他专项资金。

其中第一款基本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审查部门进行监督。县纪委监察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除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属于“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的,根据工作需要县纪委监察局认为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可以依照本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被监督检查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和单位工作实际进一步量化、细化“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形成本部门和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目录》,每半年上报一次,进行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如果“三重一大”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确有充分依据并经县纪委监察局同意,可以不用申报或者只申报事项名称。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十二条  对重大决策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指示精神,决策的权限是否符合规定,决策的议题是否经过调研论证,听取有关方面意见,除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是否临时动议增加或减少议题;

(二)决策是否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原则,出席会议人员是否达到法定人数或本部门和单位规定人数,讨论时参会人员是否充分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或会议主持人是否末位发言,是否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决议,是否形成会议记录;

(三)决策执行是否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公开、公示,是否有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或不按集体决策实施行为。

第十三条  对重要干部任免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干部推荐选拔是否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

(二)是否存在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是否进行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三)是否存在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是否存在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是否存在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

(四)对拟任领导干部公示期间举报反映的问题是否进行调查核实,情况核实是否清晰准确,查实问题是如何处理的。

第十四条  对重大项目安排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项目安排是否经集体研究决定,有关论证、听证、审批等前期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的制定是否存在不合规或歧视性条件;

(二)项目组织实施过程是否按拟定方案进行,有无擅自更改或简化程序现象,是否按程序与规定进行招投标,是否对标底进行审核,是否按程序与规定进行项目变更和工程决算,参与项目实施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项目实施是否符合工程管理规定,是否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三)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有截留或挪用项目资金情况,核算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是否按进度拨付资金,有无擅自更改合同条款等情况,竣工验收、审计制度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对大额度资金使用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资金使用是否按规定经过集体研究或法定会议决定,是否严格执行财经制度,是否严格执行财务审核程序,是否遵循逐级审批原则;

(二)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财政批复预算规定的支出范围和专项资金拨款限定的用途,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是否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签批程序是否规范,有无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私分等现象;

(三)资金使用是否已按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出来的问题是否及时进行了整改;

(四)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的资金使用情况是否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决策和执行“三重一大”事项时,以及所在党委纪委在监督时,决策人员、经办人员和监督人员有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决策实施和监督中回避:

(一)是“三重一大”事项所涉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三重一大”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三重一大”事项涉及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决策实施和监督的。

经办人员的回避由本部门负责人决定,参与决策人员的回避由本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决定,本部门负责人及纪检监察干部的回避由县纪委监察局决定。

 

第四章   监督程序

    第十七条  部门和单位要自觉接受监督,严格遵守党纪法规和“三重一大”事项实施的相关规定,支持监督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部门和单位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前,除特殊情况外,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送所在党委纪委,并提交该事项相关议题和讨论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方案、相关文件、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等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所在党委纪委受理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列席会议或进行现场监督的立项监督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

第二十条  所在党委纪委决定列席会议、进行现场监督的,准时派员,做好全程记录。监督人员列席会议对议题内容不具有表决权,对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对现场监督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般问题当场口头提出整改意见,重大问题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所监督检查部门和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所在党委纪委不派人员列席会议或现场监督的,不进行立项监督的事项,所监督检查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要求向所在党委纪委进行事项备案。备案包括事项的基本情况、事项决策的参与人、事项的决策过程及结果、事项的实施情况等内容,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纪委监察局对受理举报、投诉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程序进行调查核实,需要实行问责和党政纪处理的,依照相关党政纪条规和法律法规及所属权限进行处理。

 

第五章  监督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依照党务政务公开的相关规定进行公示或公布,广泛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三重一大”事项采取“事前报备、重点监督、随时抽查、定期巡查、过错问责”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各部门和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建立监督管理档案,进行详细记载,主要记录时间、地点、责任人、事项内容、监督方式、处理结果等,为检查、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列席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会议,参加有关现场监督,召集召开与监督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要求部门和单位提供与监督项目有关的文件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三)要求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四)责令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人员停止各种违规行为;

(五)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规定的其他监督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纪委监察局根据年度“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工作计划,每季度开展一次巡查,适当范围通报检查结果,对特别重大事项也可开展不定期的巡查、抽查。部门和单位每季度应向监督部门反馈“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县纪委监察局发现部门和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存在某一项突出问题,可会同组织、人事、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集中时间进行专门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机关和群众进行论证、听证。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妨碍或违反“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的行为实行问责的方式有:

(一)批评教育;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责令公开道歉;

(六)停职检查;

(七)调离岗位;

(八)引咎或者责令辞职;

(九)免职。

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二十九条  对被监督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奖励、表彰应当考虑其被监督问责的情况。

领导干部的问责情况纳入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第三十条  部门和单位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制定、发布与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决定或命令,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研究,以文件传阅、口头、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的;

(四)集体决策后,不按规定程序操作,个人或少数人擅自改变或不正确履行集体决策的;

(五)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事后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六)决策实施中发现有失误或可能造成损失,能够纠正挽回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纠正挽回的;

(七)决策失误,事后采取措施不当,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或其他不稳定情况的;

(八)在保密期内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密的;

(九)会议记录严重失实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十)其他因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政治影响、重大经济损失或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部门和单位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六条、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的;

(二)违规推荐科级干部、科级后备干部的;

(三)违规进行奖励或者处分的;

(四)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

第三十二条  部门和单位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按有关规定及时落实重大项目安排,推诿扯皮,无故拖延办理时限的;

(二)项目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因责任心不强、组织不力、协调不够等直接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  

(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按规定程序办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监管不到位,发生违反规程施工,导致发生重大事故,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或对外发布有关情况时,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六)因违规操作、采取措施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群体性事件不力并对重大项目实施造成严重障碍的。

第三十三条  部门和单位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资金使用未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

(二)资金使用未严格执行财经制度,不符合财政批复预算规定的支出范围和专项资金拨款限定用途的;

(三)资金使用未按要求进行审计的;

(四)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却未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私分等现象的;

(五)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的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

(六)因为资金使用不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造成严重浪费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四条  部门和单位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一)对“三重一大”事项隐瞒不报、规避监督的;

(二)销毁、伪造资料、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监督检查的;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履行职责,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或其他不稳定情况的;

(四)不落实监督整改意见的。

第三十五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的纪检监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   

(二)接受被监督检查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礼品、礼金,泄露工作秘密,违反工作纪律的;

(三)对发现的“三重一大”事项的违规违纪行为不按规定程序如实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整改建议或决定执行到位的;

(五)对违反“三重一大”规定的违法违纪干部放任纵容、袒护包庇,甚至阻挠调查的。

第三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错误决策做出时当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错误决策由领导人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领导人员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情节严重的,给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或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或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对监督事项隐瞒不报、规避监督的;

(二)妨碍问责调查的;

(三)弄虚作假、歪曲事实真相的;

(四)对投诉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侮辱、打击、报复、陷害的;

(五)一年内被问责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六)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三十九条  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非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的。

第四十条  对妨碍或违反“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检查的行为,实行问责,严格按照受理、调查、决定、申诉等程序和规定进行。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检查或者涉嫌妨碍、规避监督行为的,监督单位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并提供相关材料和情况说明。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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