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纪委《关于印发〈中共哈尔滨市纪委哈尔滨市监察局关于激励和保护党员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8-08

 

中共方正县纪委办公室文件

 

方纪办发[2016]5

 

 


 

关于转发市纪委《关于印发〈中共哈尔滨市纪委哈尔滨市监察局关于激励和保护党员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纪委,县直各党委(总支)、党组、纪委(纪检组):

现将市纪委关于印发《中共哈尔滨市纪委哈尔滨市监察局关于激励和保护党员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哈纪发[2016]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方正县纪委办公室

201685

 

 

 

 

中共哈尔滨市纪委文件

 

 

 哈纪发〔20162

 

 


 

关于印发《中共哈尔滨市纪委哈尔滨市监察局

关于激励和保护党员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

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纪委、监察局,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纪委、纪检组(纪工委):

    经市委同意,现将《中共哈尔滨市纪委哈尔滨市监察局关于激励和保护党员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哈尔滨市监察局

    2016 715

 

 

 

中共哈尔滨市纪委哈尔滨市监察局

关于激励和保护党员干部改革创新

担当作为的意见(试行)

当前,哈尔滨已进入振兴发展的关键阶段,特别需要党员干部敢于创新、敢于担当、敢于作为。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指导黑龙江工作期间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热情,大力营造鼓励和保护党员干部改革创新、担当有为的良好氛围,全面加快哈尔滨市振兴发展步伐,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制定本意见。

    一、强化教育引导

    (一)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职能作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牢固树立和增强“四个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振兴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充分发挥监督执纪问责职能,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支持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解放思想,始终保持勇于实践、勇于变革、勇于创新的良好精神状态。

    (二)强化党员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意识。积极协调组织、宣传、党校等教育培训部门持续抓好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视察指导黑龙江工作期间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培训和专题研讨,深入学习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引导党员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自觉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三)大力营造激励和保护改革创新、担当作为氛围。加强舆论宣传,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用好新媒体,引导党员干部增强法纪观念和廉洁从政意识,强化改革创新和担当有为精神。及时总结宣传在改革创新中涌现出来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探索支持和保护改革创新的新途径、新办法。

    二、建立容错免责机制

    (四)容错免责是指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轻微错误等情况,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容错免责条件,在问责、追责或组织处理时,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

    (五)容措免责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纪律和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或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的;

    2.经过民主决策程序且有书证的;

3.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私利,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

    4.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符合《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从轻问责情形的;

    5.未直接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

(六)容措免责的主要事项

1.在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特别是在推动重点工作、重要决策、重大项目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引发矛盾的;

2.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供给侧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创新思路、大胆探索,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或者外部环境变化,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的;

3.在推进重大民生项目、政府投资项目,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突破常规和惯例,有效解决“老大难”问题,在工作中出现某些问题的;

4.在城市公共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由于采用新机制、新方法、新模式、新技术,因为先行先试、缺乏经验出现偏差的;

5.在涉及全局利益工作中,因维护大局、主动放弃部门或局部利益引发内部矛盾和不满的;

6.在基层治理工作中,敢于担当急难险重任务,涉险闯关破解难题出现失误的;

7.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处置,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但事后及时补正的;

8.其他因中央和省无明确限制进行探索性试验,无先例遵循而出现失误的。

(七)容错免责的程序

1.纪检监察机关各相关部门在调查处理有关问题时,应坚持鼓励和保护党员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原则。

2.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将受到追责时,认为符合免责条件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应依申请事项开展调查核实,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提出问责或免责建议,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请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或免责决定。作出问责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反馈并予以答复解释。

3.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受到追责后,认为符合免责条件的,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及《哈尔滨行政问责规定》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复查、复议申请。

4.凡依照本意见处理的,应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区、县(市)纪委和市直纪检监察机构负责本地本部门综合汇总工作并报市纪委。

(八)强化结果运用。经确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不影响政绩考核,不影响评先评优,不影响提拔使用。

(九)严明容错免责的纪律。在支持和保护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同时,严禁打着改革创新、担当作为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担当作为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

三、完害纠错保护机制

(十)建立重大改革创新风险备案制度。对于问题复杂、存在较大风险的改革创新项目,要进行风险评估,建立完备的资料台账,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并将审核改革创新项目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对审核发现需要提醒纠错的,应当及时提醒并纠错。

(十一)及时消除信访负面影响。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综合运用巡察、督查等工作成果,对涉及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信访举报,正确把握核查时机和方式,防止出现负面影响。对查无实据或有轻微违规行为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要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负面影响。属实名举报的,应按规定向举报人反馈结果或结论。对调查发现存在轻微违纪行为的,主要运用函询、约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等方式予以

处置。对调查发现确属诬告的,要及时澄清事实,还干部以清白。

(十二)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对恶意中伤、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十三)切实保障申诉权利。按照党章要求,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充分保障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合理申诉权利,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给予负责的答复和处理。

四、建立为官不为问责处理机制

(十四)用好提醒、函询和诫勉等措施。对干部存在为官不为情况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与组织人事部门密切配合,及时进行提醒、函询、诫勉,建档备案,并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十五)公开通报为官不为典型事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宣传部门可采用内部或公开的形式进行通报,教育警示广大干部更好地改革创新、担当作为。注重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使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十六)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党员干部加强组织调整。对为官不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或者经教育提醒、诫勉处理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向组织部门提出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降职、免职等调整建议。

(十七)对因不作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党员干部应进行严肃处理。对推进改革创新敷衍塞责、拖延扯皮、屡推不动的,以及重视不够、研究甚少、贯彻乏力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进行问责。坚决防止和反对消极腐败,对于慵懒散漫、为官不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共方正县纪委办公室                     201685日印发

                                               共印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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