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的通报
方纪通[2016]3号
关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的通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纠治“四风”,促使党员干部守纪律讲规矩、自觉正风肃纪,现将近期查处的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通报如下:
1、2016年4月18日,方正县文体局行政执法队队员杜世忠,驾驶方正县图书馆车牌号黑LJ7786公务用车前往天籁之声灯光音响婚庆典礼店办理私人事宜,被县作风建设专项检查暗访组发现。2016年7月5日,方正县纪委给予杜世忠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2、1997年至1998年期间,时任方正县天门乡原红卫村党支部书记郭发,招待费超支1494元。 2016年7月5日,方正县纪委给予郭发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2013年4月,会发镇联滨村经向会发镇政府及经管站申请,用村积累购买长城牌吉普车。2014年7月经村理事会讨论研究,将长城牌吉普车委托给县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利用网络平台进行电子竞价拍卖,于2015年8月售出。联滨村购买及出售公务用车均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党支部书记钟跃国作为决策者,应负直接责任,已构成其它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2016年7月29日,方正县纪委给予钟跃国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4、2013年4月,会发镇联滨村经向会发镇政府及经管站申请,用村积累购买长城牌吉普车。2014年7月经村理事会讨论研究,将长城牌吉普车委托给县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利用网络平台进行电子竞价拍卖,于2015年8月售出。联滨村购买及出售公务用车均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主任张井华作为决策者,应负直接责任,已构成其它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2016年7月29日,方正县纪委给予张井华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方正镇第三小学2013年度上级补助收入公务费为42.116万元,实际发生公务招待费1.153万元,超出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规定标准的3106.80元(规定不得超过公务费的2%),超标部分经校长李淑霞审批,会计孙海艳入账核销。2016年5月4日,李淑霞、孙海艳在学校财务自检自查工作中发现2013年度公务招待费超标问题,向方正县教育党委作出书面说明和检讨。李淑霞身为学校校长,应负直接责任,已构成挥霍浪费行为。鉴于其能主动交代其违纪问题,2016年7月28日,方正县纪委给予李淑霞同志批评教育,免予党纪处分。
6、方正镇第三小学2013年度上级补助收入公务费为42.116万元,实际发生公务招待费1.153万元,超出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规定标准的3106.80元(规定不得超过公务费的2%),超标部分经校长李淑霞审批,会计孙海艳入账核销。2016年5月4日,李淑霞、孙海艳在学校财务自检自查工作中发现2013年度公务招待费超标问题,向方正县教育党委作出书面说明和检讨。孙海艳身为学校会计,应负直接责任,已构成挥霍浪费行为。鉴于其能主动交代其违纪问题,2016年7月28日,方正县纪委给予孙海艳同志批评教育,免予党纪处分。
7、得莫利镇(原伊汉通乡)中心小学2013年度上级补助收入公务费为10.502万元,实际发生公务招待费3145元,超出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规定标准的1044.6元(规定不得超过公务费的2%),超出部分经杨春德审批入账核销。2016年4月28日,杨春德将2013年度公务招待费超标问题向县教育党委作出书面检讨。杨春德身为党支部书记、校长,应负直接责任,已构成挥霍浪费行为。鉴于杨春德能主动交代其违纪问题,2016年7月28日,方正县纪委给予杨春德同志批评教育,免予党纪处分。
全县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从严要求、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坚决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各项纪律要求执行到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挺纪在前,严查各类违纪违规问题,对那些视纪律如无物、不收手不收敛的从严查处,加大问责和通报曝光力度,形成有力震慑。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通报的典型问题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克服侥幸心理,自觉接受监督,带头弘扬优良作风,树立良好形象。
中共方正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方正县监察局
201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