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方正县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验交流暨工作培训会领导讲话及培训提纲》的通知
关于印发《方正县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验交流暨工作培训会领导讲话及培训提纲》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纪委,县直各党委(总支)、党组,纪委(纪检组):
按照县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和部署,现将方正县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验交流暨工作培训会领导讲话及培训提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方正县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2月10日
在全县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验交流暨工作培训会上的讲话
县委常委、纪委书记 刘广军
2017年2月9 日
一年之计在于春。新年伊始,就把大家请上来参加这个会议,首先代表县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公室全体成员和县纪委全体同志,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工作进步、事业兴旺、幸福安康。
刚才,我们对松南乡党委的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进行了现场观摩,总体效果很好。应该说,松南乡的“四种形态”基础性工作做得比较好,抓得比较实;会上发言的四个党委的工作做法和成效,对指导全县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有一定启发和推广作用。当然,还有其他基层党委和支部做的也比较好,因为时间关系就不一一交流了,以后再创造机会进行交流。刚才邹丽书记、旭东局长对“四种形态”的相关理论、法规进行了培训和解读,又对近期工作进行了详细安排,希望大家回去后按照要求,把今天学习到的好经验、好做法融入到本单位工作中,并结合培训内容抓好贯彻落实。下面,就进一步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是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正确理解践行“四种形态”的重要意义,把践行工作变成从严治党的自觉行动。首先,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新时期加强党员、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的有效手段。各级基层党组织不抓四种形态就是没有履行主体责任,没有履行监督责任,换句话说就是失职、渎职。其次,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维护党的肌体健康,对党员干部严管厚爱重要举措。用常提醒、常批评让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党是在务实的保护干部。第三,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良药良方。从试行办法中对党员及党员领导有错误之后的处置方式有明显的不同,由过去的一视同仁变成党纪轻处分成为大多数、党纪重处分的成为极少数。是在鼓励干部干事创业的同时保护干部。基于以上三点我觉得我们全县的的各级党组没有理由不去践行,也没有理由不去高质量的践行好。
特别是,这次我县被市纪委选为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首批试点县,充分体现了市委、市纪委对我县的信任,因此各党委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作为我县当前的重要工作来抓,要把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与其它重点工作同部署、同安排,把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经常化、常态化。
二是要重质量。各党委、纪委对实践“四种形态”的相关政策理论和法规制度一定要学深学透,工作思路要清晰,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要明确,要深入学习并严格执行省委印发《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试行)》,认真对照《办法(试行)》,针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此项工作要在2月末前集中完成,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实践活动要实事求是,试点工作是从去年4月份开始,工作内容一定要真实,尤其是在运用第一种形态的过程中不能造假,记录纪实要详实,解决问题要有结论。前期的准备工作从阶段来说是要转段,但从内容来说没有结束,整改结果、经验总结、报告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补充,贯穿始终。近期在董书记的亲自指导下,正在建立信息中心预警平台,预警平台的维护和建设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的进行补充和完善,首先是我们的谈话活动室要在预警平台的总控下安装视频传输设备,留存电子档案,并逐渐推广到全县各党委、支部。
三是要重实践。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前期基础工作已经全部结束,在以后的工作中,重点就是按照县委、县纪委要求,抓好“四种形态”的实践和运用。要按照“四种形态”实施意见、工作方案及相关文件要求,抓好干部监督和管理工作。坚持挺纪在前,在抓好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的同时,突出问题导向,强化工作措施,着力解决问题,确保我县实践四种形态工作取得扎实成效。具体做到以下几点:一要严格执行省委下发的《办法(试行)》,并贯穿到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的始终;二要规范运用。县委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相应的文件和流程,各党委要认真执行。强调一下谈话记录要电子和手记相配合,确保其真实性,存档要存打印稿并有本人签字和手印;三要不断的完善和创新。目前还在试行阶段,各党委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在调整自己的工作思路和方法的同时也要为县委提供参谋和建议,以便更好的做好实践工作;四要突出重点问题为导向。要针对“三个针对”,即:针对全年工作的风险点;针对本单位苗头性问题;针对工作开展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分类采取提醒和谈话,认真践行好“四种形态”。这是今后的工作重点,各基层党委要认真落实。
四是重时限。去年4月,我县被市纪委列为试点县,启动时间在全市比较早,前期的相关工作在文琴书记和宏伟书记的带领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春节前又召开了工作推进会,相信各党委都能够按照县委的要求扎实有序推进。刚才,邹丽同志对基层党委如何进一步开展好实践“四种形态”工作进行了详细的安排,2月14日,即下周二之前各单位要全部完成“四种形态”领导小组办公室所要求的各项前期工作任务。在此,重点强调一下,旭东局长刚才讲的纪委下发的两张问题线索处置和处理结果月报表,每月的20日一定要准确按时报送。月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行总结通报。
五是要重指导、督导、问责。县委“四种形态”办公室的五个专项工作组要深入到各基层党委进行检查指导,帮助发现问题并对问题进行整改,同时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要发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基层党委下设专项工作组的巡查督导和执纪问责职能,要经常深入基层进行督导,对巡察过程中发现的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违规违纪问题和不作为、推诿应付的单位和领导要严格启动问责程序,实行“一案双查”、“一问三责”,公开曝光典型问题,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培训提纲
正确理解“四种形态” 积极实践“四种形态”
县纪委副书记 邹 丽
2017年2月9日
经请示县委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领导小组同意和此次会议议程的安排,今天由我给大家做一个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专题培训,培训的主题就是《正确理解“四种形态”积极实践“四种形态”》,主要从三个方面和大家进行交流,一是“四种形态”的提出过程和重大意义;二是正确理解“四种形态”;三是积极实践“四种形态”。
一、“四种形态”的提出过程和重大意义
(一)“四种形态”的提出过程。
1、首次提出内容。2015年7月31日,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主持召开部分专家学者座谈会,就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征求意见。会上,岐山书记首次提出“四种形态”的内容,“各级党委和纪委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敢于担当、敢于执纪,从小错抓起,动辄则咎,早发现早处置。以纪律从严治党,应该使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逐步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全面从严治党。”,这次,只是提出内容,但并没有称之为“四种形态”。
2、首次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2015年9月24日至26日,岐山书记在福建省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首次将上述提法归纳为“四种形态”,并作了进一步阐述。“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即,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3、首次写进全会报告。2016年1月12日至14日,“四种形态”首次写进中央纪委的全会工作报告。一是在“2015年工作回顾”部分,第五点“保持高压态势,强化‘不敢腐’的氛围”,第二条“创新执纪方式,探索实践‘四种形态’”。2015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谈话函询5.4万件(次),即第一种形态,其中反映失实予以澄清了结的2.8万件(次)。对违反纪律的给予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20万人,即第二种形态;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8.2万人,即第三种形态。2015年,涉嫌违纪的中管干部已结案处理和正在立案审查90人,其中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2人。二是“工作体会”部分,第四点“监督执纪问责,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把查办案件改为纪律审查、案件室规范为纪检监察室、案件线索改称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都不仅仅是称谓的变化,而是内涵的深化,体现了职能的转变(这样就与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查办案件、案件线索等区别开来)。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三是“2016年主要任务”部分。第一点“严明党的纪律,完善监督制度”,第二条“贯彻执行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实践好‘四种形态’”。
4、首次写进党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我们大家都知道,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制度最终靠人。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2016年7月8日起开始施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2016年10月27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他们都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的重要成果,都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党内监督条例》与《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相衔接,就形成了完整的党内监督体系和问责制度,不仅坚持了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权责一致等原则,也体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和正确运用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的要求。
因此,我们各级党组织就要加强纪律教育,以“六项纪律”为尺子,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儿,敢抓敢管、严抓严管、常抓常管,坚决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各级纪委要转变工作理念、创新思路方法,从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到执纪审查、调查谈话、审理报告,都要坚持纪在法前,把“四种形态”运用情况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把监督执纪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二)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大意义。
首先,要有历史的回放和思考。我们党是有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无论是革命战争年代还是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时期,我们党都始终坚持把加强纪律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理念,始终坚持严明党的纪律。比如,大家十分熟悉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就是我们党在革命战争年代重视纪律建设的具体体现;毛泽东同志讲,“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根弦不能松”。这是当前我们党对党员领导干部最基本的要求。回顾党的历史,我们可以清晰得出结论,纪律就是我们党的生命,必须始终挺起来、立起来、严起来。
其次,要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深化认识。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顺利推进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关系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是纪律建设的重大创新,其意义就在于通过有效管用的方式,贯彻落实“全面”和“从严”两个方面的要求。“全面”就是实现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监督的全覆盖,用纪律管住8700多万党员和436万个基层党组织,而不是仅仅管住“极少数”的严重违法犯罪党员干部。“从严”就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用纪律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及时处理,绝不能养痈遗患、放任自流。要深刻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必须把加强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第三,要从标本兼治的角度深刻领悟。从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大量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可以发现这样一个规律:破“法”无不从破“纪”开始,且发展的轨迹往往都是一样的:先从出现违纪苗头到逐步越过纪律底线,之后又从一般违纪发展到严重违纪,最后量变引起质变,演变为严重违法犯罪。同时,从违纪人员数量看,也是按照上述轨迹依次递减。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着眼于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通过设置层层防线,一级一级地进行阻挡和处理,而且处理措施越来越严厉。因此,持之以恒地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立足党的纪律扎紧笼子,就是坚持抓早抓小促进治本,就是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四,要从我们党一贯的方针政策进行理解。早在1942年延安“整风”运动中,毛主席就提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指出“对以前的错误一定要揭发,不讲情面,要以科学的态度来分析批判过去的坏东西,以便使后来的工作慎重些,做得好些,这就是惩前毖后的意思”,“揭发错误、批判缺点的目的,好像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过去有一种倾向,纪委往往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对一般违纪往往不重视,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就没人管、不追究。长期对小问题视而不见,等“养大了”再办,一处理就只能“算总账”。从结果上看,造成我们的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老虎”究竟是怎么长大的?不少都是一路腐败、一路带病提拔过来的。通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从“小节”抓起,严明党的纪律,可以有效防止党员干部带病往前走,把“好同志”与“阶下囚”中间曾经组织不管、纪律不管的地带改造成“带电”的缓冲区,防止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现象出现。这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也是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
二、正确理解“四种形态”
(一)防止几种错误认识。
误区一:反腐转向说。“四种形态”提出后,网上、社会上曾出现一些声音,揣测这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转向、节奏放缓、力度减弱?是不是预示着反腐“拐点”来临,违纪者人人都能过关,可以放一马。其实,这是一种误读、曲解,根本不存在“拐点”问题。总书记在六次全会上讲了“两个不变”、“四个自信”,“两个不变”就是总书记强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没有变,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的目标没有变”。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绝不是在反腐败上放缓节奏,更不意味着人人都过关。
误区二:抓小放大说。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管住全党,有人担忧,这可能导致监督执纪力量分散,对“关键少数”的监督力度反而弱化。这种观点割裂了“树木”与“森林”的辩证关系。“全面”不意味着没有重点。全面从严治党,重点还是抓住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在执纪审查中,前两种形态着重体现“全面”,后两种形态则突出对“重点”的关注,将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党员领导干部作为重中之重。
误区三:执纪越来越轻。有人认为是不是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是不是用批评教育代替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是不是用轻处分代替重处分、用纪律处分代替移送司法?绝不是这样。而是针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共性规律,在弄清“好树”“病树”“烂树”“歪树”基础上,按“四种形态”分而治之。对“常态、大多数”强调教育监督管理的平日之功,对“少数、极少数”则施以重拳、施加重典。也就是说,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纪委把监督执纪问责的战线前移,用纪律和规矩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违反纪律就及时处理,使监督执纪更严格、更有威力。实际上,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
误区四:理解简单化。一是党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二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要求:“各级党委要扛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以严肃问责推动责任落实,层层传导压力,强化党员日常管理监督,拧紧管党治党的螺丝。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第一位的是党委监督,不能一谈到监督就只想到纪委或推给纪委。”。三是《问责条例》第4条规定:“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岐山书记在论述“四种形态”时,首先强调的是各级党组织要跟上中央要求。所以党委很重要,离开党委这个“牛鼻子”,“四种形态”就只能是“空中楼阁”。所以党委必须把“四种形态”落实好。
(二)正确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精神要义和科学内涵。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严格依据纪律的尺子进行划分的,覆盖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纪情形或苗头,且各个形态之间呈现明显的违纪轻重和处置层次之分,每一个党组织、每一名党员都不能置身事外。这是各级党委和纪委履行党章所赋予职责的重要遵循。
首先,要紧紧扭住“常态”不放。对出现违纪苗头或轻微违纪的,及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由党组织出面咬咬耳朵、扯扯袖子,让本人红红脸、出出汗,而不能放任自流,更不能放水养鱼。这项工作一旦成为“常态”,使党内生活正常化,绝大多数党员干部就会远离纪律底线,不至于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其次,要正确把握“大多数”。对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只要一发现就要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及时作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相对被重处分的违纪党员而言,此类情况应该成为“大多数”,这也体现了对党员干部从严管理、从严要求,有利于防止小错变成大错。
第三,要坚决惩处“少数”和“极少数”。正如一片森林中出现病树、烂树的概率总是存在的一样,作为一个拥有8700多万党员的大党,个别党员干部也可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走上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犯罪道路。对这些党员干部,构成严重违纪的,必须及时给予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如果构成严重违纪且涉嫌违法,必须果断进行立案审查。在惩治腐败问题上,党中央的态度十分坚决,始终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始终强调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始终要求以猛药去疴的决心、刮骨疗毒的勇气,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我们要认真领会和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用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用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始终做到态度不能变、决心不能减、尺度不能松。
综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纪律审查的工作要求,更是纪律审查的工作目标。“四种形态”的每一种形态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都很好地诠释了“严是爱、松是害”的道理。只要在前两种形态上把功夫下足,所在地方和部门的政治生态就会大大改善,相应发生严重违纪问题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减少。按照这样的要求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所带来的结果自然而然依次为“常态”、“大多数”、“少数”和“极少数”。同时,在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下,如果没有普遍实现“常态”和“大多数”,那么“极少数”的蔓延就有可能发生。因此,“四种形态”环环相扣、科学有效,是完整的监督执纪科学体系。
三、积极实践“四种形态”
(一)实践好“四种形态”,各级党委和纪委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1、党委要落实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全面从严治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主责就在党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组织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实践证明,如果各级党组织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更加从严从实、从早从细,管住从“好同志”到“阶下囚”的中间地带,不少党员干部就不至于从违纪滑向违法的深渊。“四种形态”立足于“常态”“大多数”,而不仅是“少数”,更不仅仅是惩治严重违纪违法的“极少数”,实现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监督全覆盖,要求各级党组织认真履行好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避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现象,是对各级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和深化。概括起来说,落实好党委的主体责任,重点应该做好五个方面工作,即加强日常监督、问题谈话制度化、党内生活正常化、开好民主生活会、党委要主动问责。
2、各级纪委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要深刻领悟“四种形态”对纪律检查工作转型的方向指引,把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做深做细做实。首先,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当前,有的同志存在思维惯性,满脑子仍是线索和案件,忽视抓早抓小、治病救人,把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当做“小节”、小毛病,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有的同志存在工作惯性,只重视大案要案,一味追求涉案数额,而忽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问题的审查。因此,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领会王岐山同志关于深化“三转”、党纪严于国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等重要论断和指示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在思想上紧紧扭住纪律不放。其次,要解决责任担当问题。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各级纪委而言都是一个重大挑战,而且这个挑战更多地集中于是不是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实际上,有的同志责任感不强,担当意识不够,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习惯于做“老好人”。当然,也有同志能力不足,工作方法简单,不善于监督。各级纪委要紧紧跟上中央的要求,坚决维护党章、执行纪律,对违纪行为敢于“亮剑”。同时,监督执纪工作更能考验纪检干部的政策水平,必须克服能力不足的危险,善于开展谈话,善于做思想教育工作。第三,要解决方法措施问题。一般而言,只要思想认识上去了,责任担当解决了,方法措施就不难找到。总体而言,就是要在线索处置、执纪审查、执纪审理各个环节,都以纪律为尺子进行衡量,推动纪律审查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进行工作转型。
综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也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要把履行监督责任和主体责任的要求,贯穿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方方面面。对职责范围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要严肃问责;对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也要进行责任追究。问责追究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让“四种形态”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确保“两个责任”取得实效。
(二)我县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总体思路。
去年4月,我县被市纪委确定为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试点县以来,县委、县纪委主要领导亲自带头,研究部署谋划具体推进措施,通过深入学习研讨、召开多个层面座谈会,深入基层开展调研,认真研究部分析我县典型案例,并综合上级精神要求,提出了以“33613”工程为载体,全面推进“四种形态”的工作思路和措施,搭建工作框架,为“四种形态”深入实施奠定坚实基础。第一个“3”,就是建立县委、基层党委、各支部的三级组织机构;第二个“3”,就是分别制定领导干部、工作部门、专项工作组三个方面“四种形态”的责任清单;“6”就是建立六项机制,即:宣传教育机制、制度规范机制、责任落实机制、巡察督导机制、执纪问责机制、综合保障机制;“1”,就是建立一套实施“四种形态”的考核细则;最后一个“3”,就是通过实现案件(第二、三、四种形态案件)明显下降、经济社会发展明显加快、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等三项指标,来检验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际效果。
(三)重点谈一谈基层党委(纪委)如何开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实践“四种形态”,必须在全面理解、科学把握上下功夫。“四种形态”就是四道防线,各形态之间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相辅相成、辩证统一,形成了严密的监督执纪体系。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常态化”是实现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大多数”目标的基础,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少数”则是以实现“大多数”为前提,违法立案审查的“极少数”是前三种形态层层防控、逐级递减下的理想目标,必须全面、准确、辩证地理解,而不能曲解为只能“极少数”被立案审查,更不能误读为反腐开始转向、节奏开始放缓、处理开始放松。那么,在具体工作中,各基层党委和纪委如何开展监督执纪呢?
首先,要了解一下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分级负责制。
刚刚召开的中纪委七次全会通过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三条规定,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六条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以及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第八条规定,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直接执纪审查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
近些年来,我县有些基层纪委没有查办过案件,一些基层纪委干部不熟悉监督执纪工作业务。按照上述规定,今年以后,基层党委(纪委)负责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监督执纪工作业务量必定会增加。因此,县纪委要求,每个基层党委(纪委)至少培养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熟悉监督执纪业务。同时,县纪委负责分管联系的纪检监察室,将对分管联系的基层党委监督执纪工作予以督促和指导,请大家搞好对接。
同时,为了进一步做好全县各级党组织掌握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以及问题线索处理结果的统计汇总工作,县纪委已经制定下发了《基层党委(纪委)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月报表》和《基层党委(纪委)问题线索处理结果月报表》,希望各单位每月20日前报到县纪委信访和案件监督室,经县纪委书记审阅后录入纪律审查信息管理系统软件进行统计。对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弄虚作假的,按照“四种形态”追究党委书记主体责任和纪委书记监督责任。具体填报方法和注意事项,一会儿由曹旭东局长给大家做详细说明,我在这里就不多说了。
下面,讲一讲基层党委(纪委)监督执纪的具体程序。
监督执纪工作,以问题线索为起点,第二、第三、第四种形态的办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下面重点介绍第一种形态的处理程序。因为第一种形态,也是基层党委、纪委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中之重。关于第一种形态的处理方式和相应程序,县纪委已将制定了标准模板和工作流程,各基层党委和纪委可以参照执行。
(1)问题线索的处置。基层党委(纪委)受理或者接到上级纪委转交、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反映本党委管理党员的问题线索,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第一类,谈话函询:反映的问题具有苗头性、倾向性;反映的问题过于笼统、没有实质内容;反映的问题发生年代久远、难以查证;反映的问题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问题线索,应当确定为谈话函询。
第二类,初步核实:反映的问题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调查性,并可能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线索,应当确定为初步核实。
第三类,拟立案审查:适用于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案件,经审查符合立案审查条件的,作拟立案审查处置。
第四类,暂存待查:反映的问题虽然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的线索。
第五类,予以了结:反映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
(2)谈话函询。谈话函询,就是通过谈话,或者函询,或者谈话函询并用,要求被反映人本人把问题讲清楚。
谈话,要求基层纪委相关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进行。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由其所在支部书记签署意见后,回复基层纪委。
函询,以基层纪委的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说明,由其所在支部书记签署意见后,回复基层纪委。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根据情节提出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责令整改的处理建议,即建议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处理。其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立案审查后拟免予纪律处分的,应当提出诫勉谈话的处理建议。
(3)初步核实。核查组经过批准,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初步核实,收集证据。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
初步核实处理建议,应当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根据情节提出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责令整改的处理建议,即建议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处理。其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立案审查后拟免予纪律处分的,应当提出诫勉谈话的处理建议。
在这里,说明一下:为了加强党内监督、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做到有问题早提醒、早防范、早处置,对全县党员干部真正关心爱护,切实严格要求,有效阻止从“好同志”到“阶下囚”的演变路径,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纪委制定了《方正县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开展谈话教育工作方法(试行)》,对无问题线索的廉政谈话和有问题线索的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的内容和、程序和谈话模板都做了明确规定,大家可以参考执行。首先,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针对有问题线索反映而进行的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的程序。
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由县纪委对基层党委管理的党员问题线索进行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提出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处理建议的,或者立案审查后拟免予纪律处分提出诫勉谈话的处理建议的,以县纪委办公室的名义书面通知基层党委(纪委)。
经基层党委书记批准或经党委会议讨论,作出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的决定;由基层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有关领导实施谈话教育;由基层纪委书记或者指定的人员作谈话记录。
基层党委的处理决定、谈话记录及时抄送县纪委承办室,装入卷宗。由承办室向信访和案件监督室通报情况,以便统计录入纪律审查信息管理系统;将处理《决定书》转交县委组织部。
第二种情况:由基层党委(纪委)对其管理的党员问题线索进行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提出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的处理建议的,或者立案审查后拟免予纪律处分提出诫勉谈话的处理建议的, 报基层党委书记批准或经党委会议讨论,作出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的处理决定;由基层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有关领导实施谈话教育;由基层纪委书记或者指定的人员作谈话记录。
基层党委(纪委)自行开展的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决定书》上报县纪委信访和案件监督室,按照中央纪委《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的要求,录入纪律审查信息管理系统软件进行统计;同时,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县委组织部。安排专人保管谈话的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下面再谈一下,对于没有问题线索的廉政谈话。
《方正县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开展谈话教育工作办法(试行)》对县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的时间、内容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有标准的模板。会后,大家可以到县纪委审理室进行拷贝。该《办法》规定了基层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廉政谈话程序参照对县管科级党员干部的廉政谈话程序进行。
(1)廉政谈话的时间、内容。廉政谈话分三种情况:
一是任职前廉政谈话。谈话内容以廉洁从政为主题,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如何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如何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内容进行。
二是在“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容易发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的关键时期,对党员干部进行集体或者个别廉政谈话。谈话内容主要围绕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群众的反映,有针对性地进行提醒和告诫,对今后工作重点提出建议、希望和要求。
三是对容易发生不廉洁问题的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岗位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单位负责人,每半年进行一次集体廉政谈话或者随时进行个别廉政谈话。谈话内容主要围绕遵守党纪政纪,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谈话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及本人参加组织生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等情况进行。同时,分析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存在的风险点,在自觉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主动接受监督、做勤政廉政表率、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等方面,向谈话对象提出要求。
(2)廉政谈话的程序。基层纪委按照上述三种情况,提出廉政谈话意见,报基层纪委书记批准后,提请由基层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有关领导安排廉政谈话。
谈话前,基层纪委将谈话时间、谈话地点、主谈人等信息通知有关方面;谈话时,基层纪委书记或者指定的人员负责沟通协调并作谈话记录;谈话后,被谈话人填写《方正县党员干部廉政谈话登记表》并做出廉政承诺,存入个人廉政档案,进行统计汇总。
基层党委自行开展的廉政谈话,在每月20日前将被谈话人数上报县委党廉办,进行统计汇总。要安排专人保管廉政谈话的有关资料,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