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的通报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整治“四风”问题,2017年10月11日至10月27日,方正县纪委成立5个检查组对全县33个党委(总支)的办公用房整改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了办公室超标问题13起,查处党员干部13人,追责领导干部2人,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1、大罗密镇司法所负责人寇继业办公室使用面积14.85平方米,超标5.85平方米,2017年11月20日,方正县纪委给予寇继业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2、方正镇司法所所长李敏所在办公室工作人员2名,办公室使用面积19.2平方米,超标1.2平方米,应负直接责任。2017年11月20日,方正县纪委给予李敏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3、德善乡司法所所长商文彦所在办公室使用面积23.01平方米,超标14.01平方米,2017年11月20日,方正县纪委给予商文彦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4、会发镇司法所所长杨彪所在办公室使用面积10.53平方米,超标1.53平方米,2017年11月20日,方正县纪委给予杨彪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5、宝兴乡司法所所长杨立军所在办公室使用面积15.3平方米,超标6.3平方米,2017年11月20日,方正县纪委给予杨立军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6、县司法局下属乡镇司法所有多名党员干部存在办公室超标问题,姜海文身为中共党员、司法局副局长,分管常务工作,监管不到位,2017年11月20日,县纪委给予姜海文同志诫勉谈话,免于党纪处分。
7、宝兴乡卫生院院长赵景军所在办公室使用面积13.59平方米,超标4.59平方米,2017年11月20日,方正县纪委给予赵景军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8、会发卫生院院长夏志国所在办公室使用面积13.68平方米,超标4.68平方米,2017年11月20日,方正县纪委给予夏志国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9、得莫利卫生院院长郑洪良所在办公室使用面积14.18平方米,超标5.18平方米,2017年11月20日,方正县纪委给予郑洪良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10、县卫计局机关及下属乡镇医院有多名党员干部存在办公室超标问题,欧阳江生身为共产党员、卫计党副书记委负责常务工作,监管不到位,2017年11月20日,县纪委给予欧阳江生同志诫勉谈话,免于党纪处分。
11、会发镇畜牧发展中心主任祝贵新所在办公室使用面积17.28平方米,超标8.28平方米,2017年11月17日,方正县监察局给予祝贵新同志行政警告处分。
12、县供销联社副主任井维忠所在办公室使用面积20.16平方米,超标8.16平方米,2017年11月20日,方正县纪委给予井维忠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13、县供销联社办公室主任李有光所在办公室使用面积31.58平方米,超标22.58平方米。鉴于李有光为一般工作人员,所在办公室为单位统一安排,且检查后能够及时整改。2017年11月20日,方正县纪委给予李有光同志批评教育,免于党纪处分。
14、县住建系统工会主席李东辉所在办公室使用面积12.96平方米,超标0.96平方米,2017年11月20日,方正县纪委给予李东辉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其他问题合并处理)。
15、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发所所长于洪涛所在办公室使用面积23.04平方米,超标14.04平方米,2017年11月20日,方正县纪委给予于洪涛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全县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抵制不良风气,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远离纪律底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畅通监督渠道,创新监督方式,激发群众监督正能量。要加大通报曝光力度,持续释放执纪必严强烈信号。要强化问责追究,扭住不放,一寸不让,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推进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全县党员干部要从通报的典型问题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特别是那些对身边的违纪问题熟视无睹,对中央“八项规定”充耳不闻的工作人员,要正视问题,立即整改。要力争通过各方面的不断努力,促进工作作风的根本好转,为我县打造区域次中心城市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中共方正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方正县监察局
201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