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县在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中实行“七个不准”

   浏览量:      时间:2013年08月02日

 

方正县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创造优良的经济发展环境和行政服务环境,实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七个不准:一是不准乱检查。各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入企履行公务报备制度,经审核批准方可入企检查。严禁在“企业安静工作日”期间进行变相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严禁多头检查、交叉检查和重复检查。二是不准乱收费。各职能部门一律不准擅自设立各种名目的企业收费项目,对于各项涉企收费,实行“两证一卡”制度(《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资格证》、《企业交费登记卡》)。三是不准乱处罚。各职能部门向企业实施罚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三先一后”原则(指导服务在先、宣传教育在先、督办整改在先、执收执罚在后),否则不准收费罚款。推行“首次轻微违规不处罚制度”,对于必须处罚的,一般以下线处罚为主,确需上线处罚的要报县改善办备案。四是不准乱摊派。任何部门、单位和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企业加入各种协会、学会等社团性组织,不得强行向企业拉赞助、拉捐赠、收会费;不得强行向企业摊派各种培训、接待等费用;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征订报刊杂志。坚决禁止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到企业报销费用。五是不准刁难企业。各职能部门对企业进行许可审批、执法检查、办理案件等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准超越执法程序,不准人为设置障碍。对提出异议的企业,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方式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六是不准强迫代理。各职能部门不准利用政府部门的权力和影响,要求、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接受中介代理服务。未经政府依法授权,任何中介代理机构不得行使政府职能及代办相关事务。七是不准推诿扯皮。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实行首问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失职追究、否定报备、无偿代办、一次性告知、和“AB角”等“八项”制度,不准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办事拖拉、贻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