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县纪委合并适用免于党纪处分和诫勉起到追责和“红脸、出汗”的效果
浏览量: 来源:方正县纪委监委 时间:2016-11-18
方正县纪委合并适用免于党纪处分和诫勉起到追责和“红脸、出汗”的效果
免于党纪处分是追究党纪责任,需要履行立案、报批程序,但没有规定追责后果;而诫勉的程序虽然相对简单,按照中组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方正县纪委合并适用免于党纪处分和诫勉,起到了追责和“红红脸、出出汗”的综合效果。具体做法是:
一是调查组凡提出免于党纪处分建议的,一并提出诫勉建议。
二是经过审理,对于免于党纪处分,按照党内警告处分的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对于诫勉,涉及科级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和县纪委委员的,报县委批准;涉及县管科级干部的,提交县纪委常委会批准;涉及基层党委(党组)管理党员干部的,交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作出诫勉决定。
三是履行审批程序后,一并下达免于党纪处分决定和诫勉决定。对于各级班子成员,按干部管理权限交由党委(党组)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方式开展批评教育;对于其他党员干部,交由党委(党组)通过谈话方式开展批评教育。
四是受诫勉人员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县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将处理决定等有关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