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县纪委监委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方正县纪委监委临时聘用工作人员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纪委监委关于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切实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聘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是指我委按照县政府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有关要求,结合工作需要聘用并建立劳动关系、按照合同约定领取劳动报酬的编制外工作人员,临聘人员只限于从事技术性、辅助性、服务性工作,不从事监督执纪执法、档案管理、人事、财务、涉密等岗位的工作。
第二章 人员聘用
第三条 临聘人员的招录“坚持人岗相符、能进能出、计划管理、逐年压缩”的原则,确因工作需要需增加人员的,由拟用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层报委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由县纪委常务会研究决定后,报县政府批准并依程序实施。
第四条 临聘人员试用期满后县纪委监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聘用期限一年一聘,合同采取一年一签的方式进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由委综合办公室保管,一份由临聘人员本人保管,一份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三章 聘期管理
第五条 临聘人员归口工作部门负责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行政管理等日常性工作。委综合办公室负责临聘人员的指标申报、录用、工作考核、辞退审批等综合管理工作,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临聘人员进行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一)考核内容:政治素养、工作能力或技术水平、工作态度、工作实绩四个方面。
(二)考核方式:考核由平时考核、归口部门负责人评鉴、年度考核三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考核分值=平时考核分值(30%权重)+部门负责人评鉴分值(30%权重)+年度考核分值(40%权重),累加满分100分。
1.平时考核。由委综合办公室围绕临聘人员出勤、保密工作情况、遵守委机关工作制度等方面,计算出量化分值,年终考核时计入总分。
2.部门负责人评鉴。侧重考核临聘人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阶段工作目标情况,由部门负责人根据临聘人员现实表现进行评分,具体分值报委综合办公室。
3.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侧重考核工作人员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等情况。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凡是聘用期满六个月及以上的在岗临聘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具体程序为:临聘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个人述职;归口部门负责人根据临聘人员平时考核和个人述职情况,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委分管领导依据临聘人员个人表现和考核等次意见进行评分。
(三)考核等次:考核结束后,按照综合统计分值所在区间,90分以上、75~90分、60~75分、60分以下,依次对应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由委综合办公室负责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至临聘人员。临聘人员对于考核得分提出异议时,要及时提出异议复议申请交委综合办公室,由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最终裁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一)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岗位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四)工作失职给单位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失的;
(五)不服从领导、不听从组织安排和工作调配,或工作消极怠工屡教不改的;
(六)未经领导同意同时从事其他工作或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七)因赌博、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根据上级要求必须裁员或所在岗位职能调整撤销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临聘人员违反委机关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福利待遇
第八条 临聘人员的劳动报酬由县纪委监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制定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 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县纪委监委在聘用期内为临聘人员购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按社保缴费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应缴部分实行代扣代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中央、省、市、县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综合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