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派年轻干部到县委巡察机构培养锻炼制度
为优化年轻干部成长路径,增强巡察干部队伍活力,有效发挥巡察机构培养锻炼干部作用,加强年轻干部实践历练,按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央巡视五年规划》和《印发<关于加强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条件
到巡察机构锻炼的干部以优秀年轻干部后备干部为主,被选派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3.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4.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5.中共党员,年龄一般在43周岁以下,无违法违纪行为,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二、时间安排
根据市委巡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分批选派年轻干部参加巡察岗位培养锻炼,每批一般至少参加1轮巡察,每批选派时间约6个月。
三、培养措施
强化党性锻炼。通过履职培训、研讨交流、案例警示、党内政治生活等方式,对被选派人员进行到岗教育和日常教育,帮助年轻干部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定力。
突出一线锻炼。建立年轻干部到巡察一线丰富业务阅历、接待来信来访、与干部群众互动交流、解析基层实践问题等锻炼渠道,多层次提升年轻干部认识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定期换岗锻炼。根据年轻干部成长需要,定期在不同巡察组之间开展岗位轮换,让干部感受不同团队文化,经历不同实践磨练,建立干部多岗位锻炼平台。
四、组织实施
1.每年12月底前,县委巡察办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下年度巡察工作需抽调的人数和人选要求。
2.县委组织部根据年轻干部队伍建设需要,结合县委巡察办提出的人员需求,统筹向相关单位分配培养锻炼名额。
3.相关单位根据分配名额和人选具体要求,经集体研究后,做好推荐人选上报工作。推荐人选经县委组织部和县委巡察办同意后,编入县委巡察组工作。被选派人员参加巡察岗位培养锻炼期间,不占县委巡察机构职数和编制,不承担派出单位工作任务。因巡察工作发生的费用,按规定在巡察机构列支。
4.年轻干部到巡察岗位锻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转移党组织关系,行政、工资关系不变;县委各巡察组应明确其岗位职责,加强日常管理,跟踪德才表现,发现问题及时与县委组织部、县委巡察办和派出单位沟通,共同促进培养锻炼工作正常开展。
5.年轻干部培养锻炼结束后,县委巡察办根据锻炼期间综合表现,从政治素养、工作业绩、工作作风、组织纪律等多方面对其进行评价,并出具《县委年轻干部参加区委巡察岗位培养锻炼工作鉴定表》,存入年轻干部个人档案,评价结果作为奖惩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委巡察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