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县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浏览量:   来源:方正县纪委监委   时间:2021-10-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按照《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关于加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纪检监察干部对外交往行为规范》以及《哈尔滨市纪委监委监督工作办法》哈尔滨市区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及领导班子成员日常监督办法试行》《哈尔滨市纪委监委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泄露、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的报备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相关制度及方正县纪检监察干部十条禁令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惩防结合、预防为主;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分级负责、全面监督;

(四)依纪依法、从严监督。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三条 县纪委监委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干部监督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包括工作人员、下同)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

(二)研究完善关于加强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规定和考核机制做实日常监督,指导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监督工作;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有关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初核及审查调查工作,提出处理意见;

)承办县纪委监委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 监督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

(一)县纪委监委机关干部(含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

(二)县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三)县委巡察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四)乡镇纪委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第四章 监督内容

第五条 在信访举报处置方面,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信访举报受理过程中,私自扣压、弃置、隐匿、毁损、篡改、存放问题线索;

(二)对问题线索擅自摘抄、复制,扩大报送、知情范围,跑风漏气和泄密;

(三)应转办的信访件不转办、应交办的信访件不交办、应督办的信访件不督办、应调查的信访件不调查或调查中歪曲事实真相,擅自作信访了结处理;

(四)对反映领导干部和其他重要问题线索的处置不经过集体研究排查;

(五)其他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 在党风政风监督方面,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监督检查时隐瞒问题、回避矛盾、不如实反映情况;

(二)专项治理、检查中故意漏项,降低工作标准,导致治理不彻底,监管不到位;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四)巡工作中违反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

(五)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理,发现案件线索不登记移送、不调查;

(六)其他违反党风政风监督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七条 在审查调查方面,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瞒案不报或对经组织研究需调查了的案件压案不查以及拖延执行审查调查任务;

(二)未经会议或有关领导批准私自办案,办关系案、人情案,或者利用职务及工作便利敲诈勒索被举报人、被审查调查人及其亲友;

(三)违反规定干预审查调查工作或者为案件当事人说情、请客送礼等;

(四)利用办案之机,接受涉嫌违纪违法人员及单位宴请,索要、收受钱物,报销相关费用,为本人或亲友办理私人事项;

(五)挪用、借用、损坏暂扣违纪财物,或者以个人名义存储暂扣违纪违法财物

(六)违反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有关规定,对被审查调查人或有关涉案人员采取违法手段,在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期间因工作疏忽酿成严重后果;

(七)利用办案之机篡改、隐匿、伪造、销毁证据,或者散失、损毁案件材料;

(八)其他违反审查调查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八条 在定性量纪适法方面,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按照规定,除案情简单者外,未落实二人以上案件审理制度,形成的审理报告不经集体讨论;

(二)擅自运用从轻从重减轻”“加重情节;

(三)对已作出的处分决定,没有及时督促执行;

(四)不按规定受理申诉复查案件,不按客观事实定性量纪适法,不按处分时的政策依据进行复查,不按要求纠正错案;

(五)其他违反案件定性量纪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在保密纪律方面,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保密规定,打听、了解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审查调查情况;

(二)向涉案单位、个人或其亲友通风报信、传递消息,泄露办案情况;

(三)擅自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的内容及领导批示,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的内容;

(四)私自转借、摘抄、录制、复印秘密文件资料或将这些文件资料及复制件带离办公场所;

(五)擅自处理应上交销毁的秘密文件;

(六)发现秘密文电、资料丢失或被窃不及时报告;

(七)违反计算机网络保密安全规定,传输涉密文件资料;

(八)其他违反保密纪律的行为。

第十条 在对外交往方面,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禁止与联系地区或者部门的领导干部私下接触、相互请托。

(二)禁止与检举控告对象、问题线索涉及对象、审查调查对象及其涉案人员或者密切关系人私下交往。

(三)禁止泄露监督执纪执法中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工作秘密。

(四)禁止打探案情、违规过问案件、为相关人员说情打招呼。

(五)禁止干预或者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执法活动及干部选拔任用等。

(六)禁止借用可能影响公正执纪执法的单位或者个人的钱款、住房、车辆等。

(七)禁止收受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和消费卡等财物。

(八)禁止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纪执法的宴请或者旅游、娱乐、健身等活动。

(九)禁止耍特权、逞威风、口大气粗、颐指气使,损害纪检监察机关形象。

(十)禁止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第五章  监督方式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完善机制。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信访举报、案件检查、量纪适法、资金使用、罚没款物处置等工作流程,确保权力行使受到监督制约;委机关各室办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各乡镇纪委坚持每半年和每年度,向县纪委监委报告一次全面工作和履职情况;乡镇纪委书记每年应向纪委常委会述职述责述廉、接受评议。

(二)受理举报。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信访举报,根据反映问题的性质、情节和领导批示,进行了解核实;

(三)抽查检查。经主要领导同意,可以采取问卷调查、明察暗访、抽查回访等形式,对纪检监察干部遵守纪律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四)调阅档案。根据工作需要,给主要领导批准后,加大对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档案抽核实力度,适当提高抽查核实比例,动态掌握廉情信息

(五)推进监督措施融合贯通。县纪委监委综合办公室要根据监督内容,创新监督方法,统筹推进落实,形成监督合力。强化人大政协监督察监督舆情监督作用加强审计结果利用深化反腐败大数据平台等数据平台支撑。

第六章  监督程序

第十二条 县纪委监委综合办公室建立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线索台账。

第十三条 对受理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线索,干部监督室提出初步拟办意见经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由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批准后办理。必要时,上级纪委可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直接监督。

第十四条 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的处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线索要如实记录,及时了解核实、处置。

第十五条 县纪委监委综合办公室加强与各乡镇纪委、机关各室办、县委巡察办、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压实各部门监督责任,加强对所属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管。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干部对处理不服,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诉的,县纪委监委综合办公室应及时受理并迅速处置。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违反本办法的,认定存在问题的,区分不同情形,精准有效运用执纪监督四种形态,作出相应处理

(一)对问题失实,予以了结澄清;

(二)对问题轻微的,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对应该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对严重影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形象,不适合继续在纪检监察系统工作的,坚决予以调离。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妨碍、阻挠监督或拒不配合监督工作的纪检监察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结果,作为对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考核、奖惩及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章   严管厚爱

第二十条 全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区分好故意和过失、因私和因公、违规和试错,大胆容错纠错。加强对干部职工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对受到错告、诬告的干部,及时澄清正名。

第二十一条 对受到处分的干部进行跟踪回访教育,鼓励从有错到有为的转变,加强引导,保护干部工作热情。

第九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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